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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管理有关证件收费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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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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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 |
4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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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迁证 |
4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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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
10元/本(家庭户)
8元/本(特困区)
40元/本(集体户)
30元/本(特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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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民证 |
0.3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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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 |
1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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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
申领、换领:20元/证
丢失补领:4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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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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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公安局户证业务指南
户口管理
申请“农转非”的条件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申请 :
(一)与县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投靠在县镇的配偶的;县镇职工、居民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其在农村配偶照料的。
(二)与县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及婚后所生未成年子女,定居县镇时间较长,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农村的。
(三)县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县镇投靠子女的。
(四)县镇职工、居民夫妇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双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从农村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小孩的。
此外,为了加快小城镇经济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省政府在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请示》(粤府[1992]154号)中规定,如下6种人可在小城镇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1)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在小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3)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所聘用,并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5)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在小城镇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6)原己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办理入户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
(1)身患疾病的要有近期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属残废人员的,要有残废证书;
(2)因无生育能力而收养14岁以下小孩的,要有县以上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夫妻投靠入户的,要有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街镇一级的计生证明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投靠子女的,要有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子女情况及双方关系证明,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子女投靠父母的,要有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投靠的子女,如属在校学生的,要有学校出具的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4)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要出具住房、承包土地转让、就业、生活来源等证明;
以上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5)劳动、组织人事、科技、国土、侨务、军队等部门负责审批的招工、招干、科技干部家属、征地、侨汇购房、随军家属等“农转非”,须持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或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审核,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原户口所在地开出的《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6)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凭经市公安局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入户通知书》、《院(校)新生入户名册》和《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集体户口手续;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凭分配证明、录用单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7)复员、退伍军人,凭县(市)退伍办的介绍信入户;转业军人凭县(市)安置办和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8)港、澳同胞回来定居的,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9)华侨、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分别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外籍华人来华定居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10)因公出国、出境工作超过半年的人员,回国后,凭派出机关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人员,回国后凭护照恢复户口。
(1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分别凭《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解除少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12)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准生证》和父母的《结婚证》办理入户。
(13)公民变更姓名,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14)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凭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办理。
(15)公民变更出生日期,必须有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办理各种户口申报事项的工作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居民身份证管理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新居民身份证、遗失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新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并按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补领的人员,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急需证明本人身份,可申领临时身份证,办理手续: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并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一张。在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应当交回临时身份证。
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快证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证件。省公安厅《关于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的通知》(粤公通字[1995]73号)规定,居民身份证快证制证时间应不超过7天。
流动人口管理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有关规定
(1)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暂住三日以上的都应当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2)暂住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的旅客按照有关规定入住时履行住宿登记便可以,不必申报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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